第105期專刊

8 SPORTS IMPACT -專題報導- 安全或基本權利有影響,對高風險人工智慧 系統的具體要求以及相應系統的營運者的義 務。需進行合規評估(conformity assessment) 及上市後監控(post-market monitoring)等。 第三層為透明度風險(Transparency risk): 涉及假冒、操弄或欺騙,如聊天機器人、深 度偽造(deepfakes)、AI生成內容,要求特 定人工智慧系統的統一透明度規則應承擔資 訊和透明度義務(information and transparency obligation)。第四層為最低風險(Minimal risk):一般AI系統如垃圾郵件過濾器、推 薦系統等,無特定法規。此外,歐盟AI法就 通用目的AI模型(General Purpose AI Models, GPAI)另設通用人工智慧模型依開源與風險 程度,經由行為準則(Code of Practice)方式 進行管制,並使具系統性風險者承擔更高 義務。 2025年11月19日,歐盟執委會發布「 數位簡化綜合法草案」(Digital Omnibus Regulation Proposal),數位簡化綜合法草 案針對歐盟大量數位立法進行系列技術性 修改,旨在減輕企業、公共管理部門和公 民的負擔,預計至2029年可為企業節省高 達50億歐元的行政成本(註4)。 該草案除修正GDPR外,其中對AI模型訓 練之個資修法,同時提出簡化人工智慧法規 則草案(Proposal for Regulation on simplification for AI rules)引進「條件式生效」機制:若 歐盟尚未發布相應AI技術標準(Harmonised Standards)或指引(Guidelines)時,高風險AI 系統(附件III)原定於2026年8月生效,修正後 延至相關支持措施(如技術標準)發布後的6個 月,若標準仍未完成時,最後生效日則為2027 年12月2日。 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作為歐盟 法令影響國際監管的核心概念 , Anu Bradford 教授指出,歐盟以其4.5億人口或對其境內提供 商品服務發生法律效力,但歐盟藉由跨國企業 因進入市場需接受其法律標準,經由各項國際 貿易協定與網路數位經濟之發展,有效將其法 制輸出為全球性監管標準。布魯塞爾效應使歐 盟的法制能以單邊力量發揮成為全球性監管標 準。典型範例包括GDPR、環保法規、消費者保 護規範等。但是本文觀察歐盟《人工智慧法》 之嚴格監管格式,似乎未能延續過往布魯塞爾 效應之光環。 圖片來源 / https://www.freepik.com

RkJQdWJsaXNoZXIy MjIwMj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