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期專刊

體育用品專刊 • 專題報導 7 智慧外交與安全,包括向盟友和合作夥伴出口美國人工智慧;反制中國在國際治理機構中的影響 力;加強AI運算出口管制執法;確保美國政府在評估先進模型的國家安全風險方面處於領先 地位。 2025年12月11日,川普總統再度發布《確保人工智慧國家政策架構》(Ensuring a National Policy 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行政命令,以聯邦力量積極介入各州AI監管的分散化問 題。該命令強調要贏得勝利,美國人工智慧企業必須在不受繁瑣法規束縛的情況下自由創新。過 度嚴苛的州級監管正阻礙此關鍵需求;各州各自為政的監管模式,本質上形成五十種截然不同法 規體系,使法遵難度倍增,對新創企業尤為艱鉅。同時州級法規日益要求企業將意識形態偏見嵌 入模型;州級法規有時會越界實施,對州際貿易(Interstate Commerce)構成不當干擾。從該行政 命令頒布之日起30日內,司法部長應成立人工智慧訴訟工作小組(AI Litigation Task Force),其 唯一職責為挑戰與本命令第2條所載政策相牴觸之各州AI法規;在聯邦撥款方面,各行政部門及 機關應與AI及加密技術特別顧問協商後,評估其自由裁量權補助計畫,並判定機關是否得要求各 州不得制定與本行政命令政策相牴觸之AI法律。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川普致力遏止各州自行訂立 州層級人工智慧法律,在聯邦層級則透過制訂標準與行政命令,希望美國能建立負擔最輕的國家 政策架構,以維持並強化美國在全球人工智慧領域主導地位。 二、歐盟:權利驅動模式 歐盟AI監管模式的核心邏輯,在於以民主價值與基本權利保障為首要目標,手段上透過立法 將價值納入規範,監管態度確保對健康、安全和歐盟權利憲章規定的基本權利,包括民主、法治 和環境保護的高度保護,改善內部市場的運作,確保數位經濟利益能被公平實現。 歐盟《人工智慧法》於2024年8月1日生效。《人工智慧法》規範採階段性適用時程:適用於 被禁止的人工智慧系統義務和與人工智慧素養義務於2025年2月2日生效;適用於通用人工智慧模 型的具體義務自同年8月2日生效;大部分義務,包括附件三中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規則以及受 特定透明度要求約束的系統,原定自2026年8月2日生效;《人工智慧法》附件一與高風險系統相 關的義務則原定於2027年8月2日生效(註3)。 歐盟AI法就人工智慧系統在歐盟的市場投放、提供服務和加以使用的統一規則。根據風險等 級採層次規管架構,由高至低分為四個層級:最高層為不可接受風險(Unacceptable risk):違反 歐盟基本權利與價值,對特定人工智慧實踐的予以禁止。第二層為高風險(High risk):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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