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用品專刊 • 專題報導 5 約第3條詳細規定其適用範圍,涵蓋人工智慧系 統生命週期內可能干擾人權、民主和法治的活 動。在主體範圍方面,各締約方應將本公約適 用於公共機關或代表其行事的私人行為者在人 工智慧系統生命週期內進行的活動;同時,各 締約方應以符合本公約目標和宗旨之方式,處 理私人行為者在人工智慧系統生命週期內的活 動產生的風險和影響。 公約第4條至第5條確立締約方之一般義 務:第4條規範各締約方須確保人工智慧系統的 活動符合國家和國際人權義務;第5條在民主進 程的參與與法治原則方面,要求各締約方應採 取措施,以維護民主進程的完整性。 二、人工智慧生命週期活動之核 心原則 公約第6條至第13條確立AI生命週期活動之 8項核心原則,構成公約實質規範內容的核心支 柱。首先,第6條揭示一般原則,要求締約方 依據本國法律制度落實人工智慧系統之共同原 則。原則,第7條聚焦人類尊嚴與個人自主, 要求締約方在AI生命週期各階段採取相應保障 措施。第8條規定透明度與監督義務,締約方 須依具體情境與風險等級,建立適切之透明度 要求,並涵蓋AI生成內容之識別機制。第9條確 立問責與責任原則,締約方對AI活動所致之人 權、民主及法治損害,須負擔相應責任。在平 等與非歧視方面,第10條規定各締約方應根據 其適用的國內和國際人權義務,在人工智慧系 統生命週期內活動中採取或維持旨在克服不 平等現象的措施,以實現公平、公正和平等 的結果。第11條明定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 締約方應援引國內外法律框架,為個人資料 提供有效保障。第12條關於可靠性,要求締 約方提高人工智慧系統可靠性和對其輸出的 信任,其中可能包括與人工智慧系統整個生 命週期充分品質和安全要求。第13條則以「 安全創新」為核心,呼籲締約方酌情建立 政府監督下之受控測試環境,即AI監理沙盒 (AI regulatory sandbox)。 三、人權權益維護措施與程序 保障 公約第14條規定補救措施,各締約方應 在其國際義務要求並符合其國內法律制度的 範圍內,採取或維持措施,確保對因AI生命 週期內的活動造成侵犯人權行為提供方便和 有效的補救措施。具體包括採取下列措施: 確保記錄有關可能嚴重影響人權AI系統及其 使用資訊,將其提供給有權獲取該資訊的機 構,並在適當情況提供或傳達受影響的人。 同時應確保前項資訊,足以讓受影響人對透 過使用該系統以及在適當情況透過使用系統 本身做出或充分了解的決定提出異議;以及 向主管機關提出有效申訴的可能性。 公約提出第15條在程序保障規定,在人 工智慧系統對人權的享有產生重大影響情況 時,根據適用國際和國內法,向受影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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