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SPORTS IMPACT -專題報導- 配套法規中應就不同角色之資訊揭露、法遵評估、事故通報及損害賠償責任加以明確規 範,以確立AI治理之完整法律責任體系。 三、填補通用目的AI模型之立法空白 現行《人工智慧基本法》對通用目的AI模型(General-purpose AI Models, GPAI)未設 任何規範,致使我國在AI模型開發與監管上缺乏明確之法律授權基礎。歐盟AI法就GPAI 模型設有獨立專章,並對具系統性風險之模型課以強化法遵義務,已為國際立法之重要 先例。建議主管機關及早研議,針對GPAI模型訂定分級管理之監管框架,以填補現行 立法欠缺之處。 四、強化中小企業扶植與弱勢群體AI近用保障 現行《人工智慧基本法》對中小企業AI創新應用之扶植,以及弱勢群體使用AI之 費用補助措施,均付之闕如。韓國《AI基本法》第17條明定對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導入與 資金援助之特別支援;歐盟AI法第11條規定中小企業得以簡化方式提供高風險AI系統之 技術文件,第62條則確保中小企業優先進入監理沙盒,並賦予其參與AI標準化程序之機 會。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我國產業結構,對此議題尤應審慎關注。此外,AI之包容性發 展不僅攸關社會公平,更是我國AI產業競爭力之厚實基礎。建議參酌韓國立法例,研議 設立AI創業支援基金及弱勢族群AI近用補助制度。 五、建立AI監理沙盒之法制基礎 監理沙盒係針對特定參與者於限定期間內所為之受控實驗,旨在提供可控環境以測 試新興AI應用、降低創新門檻,並使監管機關得於實踐中學習並適時調整法律規範。歐 洲理事會AI公約第13條已於國際法層面,確立AI監理沙盒之規範依據。歐盟AI法第57條 至第60條更就沙盒之設立、運作及跨境合作設有詳盡規定。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2條雖提及得建立「創新實驗環境」,惟對其具體制度設計、申請資格條件、法律豁免 範圍及主管機關義務等核心事項均付之闕如。建議後續立法應明確規範AI監理沙盒制度 之申請程序、存續期間及法律效果,賦予AI監理沙盒完整之制度法律依據。
RkJQdWJsaXNoZXIy MjIwMj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