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SPORTS IMPACT -專題報導- 發部推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在風險的管理方面,由數發部負責風險分類架構、 協助各主管機關訂管理規範並提供評估驗證工具。最後在法規的調適,將由行政院統籌各 部會於2年內完成法規調適與行政措施。 在治理架構上,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 政府。同時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 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在特定事項處理方面,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第14條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 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有關AI研發與應用的個資保護事宜。第16條要求數位發展部推動 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架構,並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參見2024年7月國科會公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之第10條規範,數位發展部應參 考國際標準或規範發展之人工智慧資訊安全保護、風險分級與管理,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 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似朝向歐盟AI法之風險分級管制架構。值得探討是,在2025年8月 行政院院會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與立法院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原先人 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與風險分級規範已經消失,改由《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第1項: 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 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條文已經將風險分級改為風 險分類,立法說明指出參考美國NIST之AI風險管理框架,採取以風險管理為基礎,推動人 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可見轉向美國之管制模式。 個人淺見觀察人工智慧法條文呈現隱形的風險分級,可分為三級:一、被禁止之人工 智慧系統:第16條第2項後段所稱「有第5條第1項所列之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第5條第1項條文為,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 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 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可視為被禁止之人工智慧系統,但需另行立法加以限制或禁止。 二、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第17條規定: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 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但條文中並卻缺乏對高風險人工智慧之 應用之定義。三、其他人工智慧系統:非屬第5條與第17條之人工智慧均屬之。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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