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期專刊

體育用品專刊 • 專題報導 11 機關就提供公共服務所需的資格確認與決定,或費用徵收等對國民造成影響之決定;幼兒教 育、小學教育及中等教育的學生評量;以及其他依據總統令規定,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及 基本權利保護產生重大影響的領域。 依韓國《AI基本法》第34條,供高影響力人工智慧或基於人工智慧的產品/服務的人工智 慧企業經營者,應制定和實施風險管理計畫、在技術可行的範圍內,提供有關最終人工智慧 輸出的解釋、得出該輸出的主要標準以及人工智慧開發和使用中使用的訓練資料的概述,制 定和運作用戶保護措施,確保人類對高影響力人工智慧監管與監督,並準備並保存文件,確 認為確保安全性和可靠性而採取的措施的內容。 韓國《AI基本法》第31條要求人工智慧營運者在產品或服務使用高影響力或生成式人工 智慧時提前告知使用者,並要求對生成式人工智慧產生的結果進行明確標記;涉及合成媒體 (藝術或創意作品或其一部分由AI生成),得以不妨礙其展示或欣賞的方式進行通知。第35 條建立人工智慧影響評估(AI Impact Assessment)機制:人工智慧營運者在提供具有高影響 力的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時,應盡力提前評估對人權基本權利的影響;國家機構使用基於高 影響力人工智慧的產品或服務時,應優先考慮經過影響評估的產品或服務,影響評估的內容 和方法的具體事項由總統令定之。在國家AI治理架構方面,規範在第6條至第12條,科學和 資訊通信技術部長可以透過蒐集部會和地方政府的意見,每三年制定並實施國家人工智慧基 本計畫,以增強國家人工智慧競爭力。由大統領監督之國家人工智慧委員會的運作與組織成 員與執掌奠定法律基礎,並設立人工智慧政策中心(AI Policy Center)與人工智慧安全研究所 (AI Safety Research Institute)。 (二)人工智慧發展和信任建立基本法之修法與適用 2025年12月30日,韓國國會通過《AI基本法》第一次修法,將併同於2026年1月22日生效 (註6)。主要增修條文包括公共部門將扮演引領者角色以促進AI產業創新,賦予國家及地 方政府對因經濟條件難以使用人工智慧產品及服務之國民提供費用補助法定權限。在AI治理 架構,將國家人工智慧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工智慧戰略委員會,強化委員會的審議與決策職 能,確立名實相符的國家AI政策指揮中樞之法律地位。在國家機關等採購業務所需產品服務 或委製服務時,應優先考量採用AI產品服務,導入AI產品服務之機關發生損害時,該AI產品 服務之採購使用業務負責人在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況下,免除對該機關之賠償責任;新訂 AI創業支援基金與AI創業支援國民基金。

RkJQdWJsaXNoZXIy MjIwMj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