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期專刊

8 SPORTS IMPACT -專題報導- 定價格的三至五倍價格(即300至500歐元)。對於 歐洲進口商而言,生產商或貿易商若無法提供完整 碳含量報告者,或不能承諾於一定期限內補交者, 在降低營運風險的前提下,將實質降低採買進口貨 品之意願。實際上觸及多個層面的非關稅型態的貿 易障礙,也對我國及其他國家產品供應商來說形成 了不公平的競爭情境。 CBAM列管產品輸歐的行銷策略與資料準備將影響貿 易商、加工(代工)業者的存活性 承前揭所述潛在的貿易障礙情境之下,將影響 我國現有不管是境內的製造/加工業者,以及視為「 境外區域」的加工出口區(即保稅廠)、保稅集貨倉、自由港貿易區等的出口貿易型態。同 時,就傳統三角貿易的經營面來說,貿易商與出口商也將面臨資訊保護難以維持的窘境。簡單 來說,基本的三角貿易模式為歐洲買主(或進口商)透過我國貿易商(或出口商)購買某項產 品,對於貿易商的角色來說,可以在市場中詢價購買適當價格產品,並得掩蓋部分商品資訊( 如:實際製造商等)或替換包裝後交貨出口。然根據CBAM制度的申報規則中,列管的出口產 品不僅需要提報完整的製造程序、碳含量、能源使用量,包括採購的前段製程原料,亦需詳細 登載其完整的資訊,如:生產工廠所在地、相關製程與碳排放數據等。對於貿易商來說,交付 相關資訊予歐洲進口商如此清晰透明的商品資訊,而非直接提交予歐盟CBAM主管機關,勢將 導致營業秘密的喪失。雖說CBAM制度法規亦訂有資訊保護之條款,但對於歐洲進口商來說, 在掌握實際生產廠商與加工廠商的相關資訊的情境下,將可能衍生貿易的不公平態勢;例如: 歐洲業者將可直接繞過貿易商,逕洽生產廠商詢價,降低採購成本;或是洞悉相關製程排放與 能源效率數據,可另行訂定歐盟的生產或環境規則,進一步要求相關業者配合。 對於目前現有的境內與境外生產、加工或是集貨倉儲業者來說,產品生產當下或是貨品入 倉時,並非知悉是否將予以輸歐,然在歐盟CBAM制度的條件下,缺漏相關碳排放證明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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