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期專刊

體育用品專刊 • 專題報導 7 CBAM制度所公告列管的鋼鐵業進口產品為 例,其即排除許多合金鋼的產品項目,其範 疇即與EU ETS所列管的鋼鐵部門涵蓋範疇並 非一致。故在歐盟選擇性的對於EU ETS中所 涉排放部門與其產品進行納管的作為上,將 與貿易最惠國待遇的範疇產生衝突。其他EU ETS範疇下的產品,歐盟即可選擇性的在立 法說明中指稱囿因於影響範圍不大、資料不 足,甚或免費排放配額不明確而予以排除納 入,顯見在維護自身利益的情況下,並非一 體適用CBAM制度。 其次,CBAM制度的重點精神在於逐 步削減 EU ETS 對於境內產業的免費排放配 額(allocated free allowances),將至2034年予 以落日歸零。依據「補貼及反補貼措施協議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之精神,雖定有進口貨品排放強 度得予扣除歐盟對於境內「產品」的免費排 放配額數量,然因EU ETS所涉及的免費排放 配額估算係包含:部分產品標竿、熱標竿、 製程標竿、燃料標竿等項目上予以統籌核算 後分配,故實際上歐盟如何將單一業別「部 門的免費排放配額數量」再予分配至年度「 產品所涉的免費排放配額」並未予以公告相 關核算方式細節,形成業者在評估上位於較 為不利的地位。準此,國際間如中國、印度 等多個國家即表態將對於CBAM制度與國際 貿易通則間的矛盾之處提出申訴(dispute);我 國身為WTO會員國之一,在國家利益上仍應 對於業者所受不利貿易地位或條件予以據理 力爭,以降低相關損失與經營風險。 此外,各WTO會員國皆應不以關稅以 外之「非關稅措施」據以限制或禁止貿易行 為,惟在CBAM制度中賦予了繁複的輸出入 手續(即碳排放資訊認定)、產地標示資訊 (即製造段與各加工製程段的資訊揭露)等 要求,若進口商無法提繳完整資訊將會被追 繳高額的罰金。對於歐洲進口商而言,在 2023年10月起至2025年底的過渡期每噸未 能申報的碳排放量將課予10至50歐元的罰 金;至2026年後的正式施行期,每個不足的 CBAM憑證數量或將被課予歐盟排放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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