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期專刊

體育用品專刊 • 專題報導 5 的對於全球碳管理與碳密集產品貿易的資訊透 明度要求。 以全球經貿的角度來看,歐盟CBAM制 度與一般人所熟知的進出口關稅制度著重在商 品品項分類與報關價格為課徵基礎的方式不 同,CBAM制度除了聚焦能源密集產業產品( 包括:跨境電力、鋼鐵、鋁、水泥、肥料、 氫)的進口外,亦與 EU ETS 進行排放額度 (EU Allowance, EUA) 進行價格上的連結,再同 時綁定了特定經授權進口商(或報關代理人) 作為CBAM列管產品碳含量 ( embedded carbon emissions)資料的申報人、納稅的義務人、以 及違反法令時的懲罰對象。這使得CBAM制度 一開始的設計即充滿了爭議性及複雜性,儘管 宣稱用意在於鼓勵全球共同推動碳定價制度, 且在避免雙重課稅的用意下,也承諾商品出口 者若能提供歐洲進口商適當的生產國外顯碳價 (explicit carbon pricing)的支付證明,則得予以抵 免商品進入歐盟境內的CBAM憑證費用,如: 碳的稅費,或是排放交易的證明等;而抵換類 型的減量(或稱碳信用)額度,或是綠電憑證 等,則是完全排除於抵免的適用範圍之中。 就常見的體育用品產業產品來說,使用 鋼鐵類(如含不銹鋼、或鋼鐵材質的金屬扣件 等)或是鋁質原料已是普遍性料件,故前揭歐 盟CBAM政策的推動舉措對於我國體育用品產 業產品製造,或以加工、代工業者為主的經 貿行為將從以往的自由貿易型態轉而受到納 管。但在我國碳費制度上路之際,大多非屬 納管的業者來說,則顯得徬徨,擔心出口至 歐盟的產品將對於歐洲進口商而言,具有較 高的稅賦負擔,從而失去了價格上的競爭 力。同時,對於我國常見的貿易商角色而 言,以往賴以創造營收的三角貿易型態更將 受到嚴重的挑戰。此外,儘管我國初步立法 訂有碳邊境調整制度,但在正式上路之前, 全球仍持續關注歐盟CBAM制度的發展走 向;業界並多所評估之後是哪個主要的經濟 體系市場亦將導入碳邊境調整制度。是以, 不管是能源密集型產業或是體育用品產業產 品來說,歐盟CBAM制度的發展將對我們有 著以下應關注重點: 若為CBAM制度所納管產製消費型體育用品產 業產品,將亟需即刻進行碳排放計算,並以 能溯源至料件產出國為原則 目前,我國體育用品產業不管是製造或 是代工者,規模不一。若為國際主要供應商 者,俱應已具備基礎的碳排放盤查與產品碳 足跡調查之能力。若為中小型的業者,在國 內因排放量未超過 25,000 tCO2e/年,則不受 《氣候變遷因應法》所管制,在國際間供應 鏈或是貿易條件中亦往往未受到碳排放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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