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rts Impact No.24
當期封面 NO.26
Sports Impact No.25
    NO.26 目錄

如何防範德國參展期間
可能遭遇之假處分

資料來源 : 宏觀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germanlawfirm.eu

台灣廠商參加德國商展時,可能突然受到法院之處分執行,致無法於商展中展覽某些商品,甚至遭到撤櫃。倘有此等情況,縱使日後訴訟中勝訴,但商機及商譽之損失常已無法回復。

◎假處分
所謂之假處分,係於起訴前之保全程序,其目的在於彌補訴訟救濟緩不濟急之缺失,以免權利人於獲得勝訴判決後,其權益已無法回復。故假處分之特色在於迅速,且因不同於本案訴訟,法院對於證據之要求亦較為寬鬆。惟前速述特點雖對於聲請人有利,卻可能使假處分之相對人(即被處分人)處於極不利之地位,尤其是依據德國法及法院實務運作,近80%之假處分案件係不經言詞審理即由法院予以決定是否准許,故被處分人毫無機會於法院為准予假處分之裁定前提出反駁意見;再者,一般而言德國法院准予假處分並不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金,此亦相當地減輕聲請人取得假處分之負擔。德國法院對於假處分案件之處理速度迅速,於某些商展期間甚至於週末期間受理案件,且法官可彈性配合至商展場地進行相關程序,故權利人可於商展上蒐集資料後立即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被處分人繼續參與商展並扣押爭議商品,此種突如其來之假處分常令被處分人不及應變並蒙受損失。

◎防範措施/事前陳報
由於假處分可能對於被處分人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在實務上為避免法院未經言詞審理即准予假處分之聲請,乃發展出事先陳報法院相關爭議之制度;亦即,倘法院已收到此等陳報狀(Schuzschrift),且其內容堪信為事實,則[陳報狀上所載之權利人提出假處分之聲請時,法院即會為言詞審理,聽取雙方之意見,而不會逕自為準否之決定。故,倘台灣廠商於參展前,已知悉可能有第三人將主張權利(例如已收到警告函等),則可事先向可能之管轄法院陳報相關之爭議及不應准許假處分之理由(例如權利人指控之侵權行為並不存在或其並無權利等),以期阻止法院迅速准予假處分之聲請,並避免於無預警之情況下突然受到假處分之執行。
依據實務運作,法院於收到前述陳報狀後,會予以編號歸檔,並於收受任何假處分之聲請時,由法院職員搜尋是否已有相對之陳報狀,如有,則由法院職員一併交予法官審查。由於此等事前陳報係針對可能會發生亦可能不會發生之假處分聲請所提出,故倘於一段期間後並無假處分之聲請,法院即會認為此爭議已不存在,而將相關之陳報狀封存或銷毀。一般而言,前開陳報狀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依據前述之法院運作,提出此等陳報狀須注意下列事項 :
1. 儘可能具體地記載爭議相對人之名稱;倘未載明,法院職員可能無法搜尋到已提出之陳報狀,並交予法官審酌。此外,因此等事前陳報爭議之制度是由實務發展而成,並非法律明文賦予之權利,故倘法院職員因故搜尋不到陳報狀,致使被處分人失去表達意見之機會,被處分人亦無法於該假處分之程序中獲得救濟。
2. 應保持陳報狀之新鮮度,以免被封存或銷毀。建議於收到警告函或知悉第三人主張權利後,即予以提出,且應注意其可能被封存或銷毀之期間。
3. 儘可能具體說明與第三人之爭議及不應准許該第三人假處分聲請之理由,以說服法官為言詞審理;倘陳報狀之內容過於空乏,則法官仍可能逕為准予假處分之決定。
4. 向第三人有可能提出假處分聲請之重要管轄法院皆提出該陳報狀,以免其於其他管轄法院取得假處分裁定後,再執向商展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執行。
廠商應注意,為達到防範第三人假處分之目的,前述之陳報狀應力求具體,且應就個案決定其內容,故於委任律師準備該文件時,應與其充分溝通。

◎效果
提出事前陳報狀並非即可阻止第三人取得假處分裁定,而係爭取提出反對意見之機會,以說服法官該假處分之聲請不合理,或者聲請人應提出一定金額之擔保金(增加聲請人執行之負擔,倘金額龐大,亦可達到阻止其執行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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