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rts Impact No.24
當期封面 NO.25
   

財經稅務輯要


資料來源:財政部http://www.mof.gov.tw
國貿局http://cweb.trade.gov.tw
楊梅鳳 整理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年終獎金,其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
有關公司發放之員工年終獎金,究以結算年度或實際發放之次年度為歸屬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年終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費用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年度中停、復業是否應調整申報


關於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該年度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是否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專營應稅貨物或勞物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如其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
惟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依兼營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並由稽徵機關通知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之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特別提醒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而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之兼營營業人,當年度要記得辦理調整申報,以免被罰。



工業廢棄物清理輔導宣傳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承辦經濟部工業局之94年度「工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輔導計劃」,為加強產業對工業廢棄物清理及輸出入應有之認識,提供宣導手冊作為產業參採,以協助產業妥善清理工業廢棄物,如有需求,請逕洽該計劃網站(網址:hppt://proj.moeaidb.gov.tw/IWCTA/events/pub.htm)下載,敬請會員廠商多加利用。


法律諮詢服務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依據來函其聘請律師背景之仲裁人,於每月第二、四周星期五下午二時卅分至四時卅分,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如有需要請先向該會報名,以便安排服務時間。詳情請洽: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聯絡人:傅寶源先生
會址:臺北市仁愛路四段376號14樓
電話:02-2707-8672轉15 傳真:02-2707-8462


標準檢驗局有害物質檢測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420008640號令訂定全文10點,並自95年01月01日起生效
一、認可及管理有害物質檢測指定試驗室,確保指定試驗室之檢測能力,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之有害物質,指重金屬鉛、鎘、汞、六價鉻及阻燃劑多溴聯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以下簡稱 PBB) 與多溴聯苯醚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以下簡稱 PBDE)。
三、本規範檢測領域如附表一所列商品類別之成品、半成品、零組件、材料或原物料。
四、指定試驗室之評鑑或追查依CNS 17025(ISO/IEC 17025)實施。但本規範有特別規定者,應依本規範實施。
五、指定試驗室申請認可之檢測項目,應至少包含下列其中一項:
(一)六價鉻。
(二)鉛、鎘及汞。
(三)阻燃劑PBB及PBDE。
六、指定試驗室檢測領域之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標準如附表二。
七、申請認可之試驗室,應檢附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另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內部品質稽核程序書。
(二)測試計畫,其應涵蓋之內容如附表三。
(三)量測不確定度評估數據資料。
(四)參加能力試驗活動之證明及報告書。
(五)以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認證證書申請指定試驗室認可者,應另檢附認證基金會認證證書及評鑑或追查報告影本。
八、以認證基金會認證證書取得指定試驗室認可者,下列資料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標準檢驗局提報核備。
(一)認證證書
(二)測試計畫內容
(三)評鑑或追查報告
九、檢測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八年。
原始檢測紀錄應以不易塗改之方式記錄,檢測紀錄如有修改應經適當之確認。
十、測試報告應以正確清楚之方式呈現,報告內容應包含檢測標準規定之項目,且另應包含以下資訊:
(一)樣品之型號、批號或製造日期。
(二)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三)產品外觀及其重要內部結構或零組件之相片。
(四)樣品之送達方法。



阿根廷腳踏車用氣胎需安檢


阿根廷政府公報2005年9月27日公佈工業總司級貿易政策暨管理總司第15/2005及18/2005號共同決議,自公告翌日起在該國國內銷售腳踏車用新橡膠氣胎及橡膠內胎產品(南方共市稅則號列4011.50及4013.20涵蓋之項目0皆須通過安全檢驗。同時製造廠商或進口業者在樣品經驗證後,需向阿國經濟暨生產部工、商暨中小企業總署工業司及貿易政策暨管理總司申辦通過初步安全驗證之證明書(C.C.R.E.S.),並將該證明書字號標示於產品上面;惟該決議並不包括競賽及特殊用途自行車之新橡膠氣胎及橡膠內胎產品。
資料來源:駐阿根廷代表處 


歐盟公告「個人保護裝備」指令規定


資料來源:歐盟2005年12月2日第C306/1號歐盟公報


關於歐盟第89/686/EEC號「個人保護裝備」指令規定已經有最新版「調和標準」(harmonised standards)及被取代或修正前標準其被推定視為符合性之終止日期,相關資訊請參考國貿局pdf檔,攸關廠商權益,敬請多加利用參考。另查閱歐盟相關法規請參考網址:http://europa.eu.int/eur-lex/lex/en/index.htm。


歐盟之浮水休閒產品安全規定


一、資料來源及時間:歐盟本(2005)年4月23日第L104號公報暨第2005/323/EC號決定。
二、歐盟執委會頃公告第2005/323/EC號決定,規範在水面及水中使用之浮水休閒產品安全規定。該項規定已納入歐盟一般產品安全規定【2001/95/EC號指令,規範產品之一般安全規定、生產者及批發商之義務,已於2004年1月15日生效】,該項決定所規範之產品範圍包括:充氣或漂浮器材之休閒產品,惟不包括玩具、個人保護設備、休閒船舶(已有相關規範)。
三、另依據該項決定附件之產品定義,浮水產品可依用途、推動方式及設計區分為下列幾種類別:(A)可穩定浮起或平衡﹔(B)靜止使用之產品﹔(C)動力使用之產品﹔(D)供活動使用之產品﹔(E)特定浮力及長度之浮艇。至其他安全規範及標示規定(如所有產品均須標示“ATTENTION: No protection against drowning. Swimmers only”),請另上網查閱:http://europa.eu.int/eur-lex/lex/LexUriServ/site/en/oj/2005/l_104/l_10420050423en00390041.pdf。


限制電器及電子設備使用特定危險物質(RoHS)


歐盟第2002/95/EC號「限制電器及電子設備使用特定危險物質」(RoHS)指令,在2002年間與WEEE指令一起公告,此指令最主要是管制WEEE產品中使用重金屬,包括:鉛、鎘、六價鉻、汞、溴化耐燃劑與PBDEs與PBBs等六種化學物質。
指令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歐盟會員國將自今(2006)年7月1日起,對在歐盟國家銷售之電子與電器設備確實管制不得含鉛、鎘、六價鉻、汞、溴化耐燃劑與PBDEs與PBBs等有害物質。
經濟部工業局及本會在去(2005)年分別皆有開辦相關之研討會,以期使會員廠商更加了解有哪些產品規範在內。經濟部工業局特別邀請比利時籍歐盟環保指令專家Mr. Kris Pollet,從法律層面觀點,對於指令的實施、遵循、責任掌握及產業競爭力之提昇發表專題演講,其中Mr. Kris Pollet提出目前歐盟環保指令造成一個問題就是歐盟25個國家,每個國家的WEEE/RoHS法規有可能有所差異,會形成貿易上的問題,若要清晰了解這些差異,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建議國內廠商,短期內先清楚WEEE/RoHS的立法精神與要旨,針對有貿易往來的歐盟會員國國內法規請教專家意見,會減少摸索時間。攸關廠商未來在銷歐因環保而衍生出之生產成本,其重要性不得不慎。


歐洲戶外用品市場尚有發展空間


資料來源:歐洲戶外用品展主辦單位、德國法蘭克福廣訊報
駐慕尼黑辦事處商務組報導

歐洲戶外活動風潮正盛,愈來愈多人喜歡將大自然與運動結合,藉以忘卻煩惱瑣事。不論泛舟、攀岩、越野單車或健行等,皆不乏愛好者,因此戶外用品市場表現不俗,有別於一般服裝、鞋類和運動用品等產業之不景氣現象。此一趨勢顯現在(94年7月21至24日)之第12屆戶外用品展(OutDoor 2005)中。根據觀察,共有650家廠商前往德國Friedrichshafen展覽館參加展出,比上屆增加9%,其中,外國廠商佔70%。主辦單位亦表示,共有來自78國之1萬5,137名專業人士參觀展覽(2004:68國╱1萬4,130人),比去年增加7%。

根據歐洲戶外運動產業協會(European Outdoor Group,簡稱EOG)統計,2004年歐洲戶外用品市場之營業額約51億歐元,比2003年成長2%。其中,德國市場最大,營業額為15億3,500萬歐元,成長率為3%。其次依序為英國(10億3,600萬歐元)、法國(9億2,400萬歐元)和北歐國家(共4億2,600萬歐元)。以類別區分,服裝類所佔比例依然最重,2004年營業額為19億8,000萬歐元(2003:19億6,000萬歐元);其次依序為登山、健行或多用途鞋類,營業額6億8,600萬歐元(6億6,800萬歐元);硬體器材及配備類﹝Hardware﹞,6億2,900萬歐元(6億1,800萬歐元);背包類,3億3,500萬歐元(3億2,200萬歐元),成長最多,達4%;帳棚類,2億2,700萬歐元(2億2,400萬歐元);睡袋類,1億4,500萬歐元(1億4,300萬歐元)。

EOG理事長Schmid表示,戶外用品業者一向以研發高科技產品,供應專業市場需求為主要目標,但近年來也積極擴展大眾市場,希望逐漸破除戶外運動商品高不可攀之形象,贏取廣泛消費者青睞。戶外用品大眾化之行銷政策在服裝、鞋類等方面已有所成效:例如,原本為戶外活動所設計之Gore-Tex防風防雨夾克或透氣鞋,對許多人而言已演變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之服裝配備。鑑於戶外用品市場之發展潛力,德國運動用品著名品牌Adidas今年首度參展,欲分一杯羹。此外,廉價超市也已在戶外用品市場佔有一席之地,2004年經由廉價超市販售之戶外用品總額約11億歐元,比例超過20%。EOG對歐洲戶外用品市場深具信心,預估2005年營業額將成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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