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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MA_參展辦法

 

一、參展目的 六、參展廠商及參加人員義務
二、展覽簡介及報名手續 七、團長、副團長之產生及權責
三、本會提供服務事項 八、參展廠商篩選
四、參展廠商資格 九、保證金及團務費之規定事項
五、報名  



下載參展辦法(檔案格式 word)

 

臺灣體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 籌組中華民國體育用品業 赴國外體育用品展參展團之參展辦法
一、
參展目的
協助我國體育用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並統一籌劃參展團以強調 TSMA 製造廠商在國際市場上之形象,擴大展出效果並節省參展經費。
二、
展覽簡介及報名手續
詳見各徵展通知。
三、
本會提供服務事項
1. 展覽場地規劃及設計,攤位裝潢統一承做。
2. 辦理參展手續及有關事宜。
3. 編製參展名冊。
4. 製作產品年鑑及對外發佈參展消息。
5. 協助展品運送及經貿法令諮詢。
6. 提供動態商情及市場資料。
7. 向政府爭取經費補助。
8. 旅行業務之規劃及食宿安排。
9. 派員協助展出。
四、
參展廠商資格
1. 須為參展產品之合格外銷廠商,並為本會會員,繳清常年會費者。
贊助會員經本會會員廠授權,取得其產品廠家之委託書,並經本會審議合格且繳清常年會費者。
2. 會員必須入會滿一年(含)以上者。
3. 未曾欠繳本會任何應繳費用者,或未曾違反本會規定者。
4. 須無未了結貿易糾紛或其它不良記錄者。
五、
報名 
1. 期限:詳見徵展通知
2. 手續:
*填妥報名表及參展協議書(如附件,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連同保證金及報名費一併寄送本會,經審查合格,再行通知繳交團務費用。
*填寫報名表時請務必詳填參展產品名稱,以作為陳列展品之依據。(展品應屬體育及休閒用品)
3. 每一廠商可租定一個或以上之攤位(需視報名結果夠分配與否),但二家或多家廠商不得共同租用一個攤位。
4. 報名費係作業費用,經繳付後均不退還。
六、
參展廠商及參加人員義務
1. 參展廠商須派遣適當人員展出適當產品,並對其展品及參展人員負連帶責任。
2. 參展廠商須充分授權其參展人員,對本會及團務會議所規定事項應負連帶遵守責任。
3. 參展人員需準時出席組團會議(每公司指派一人)、團務會議及展後工作檢討會議,未出席會議者仍須遵行會議之決議事項。
4. 參展廠商如認為有必要於攤位張貼任何宣傳品,應事先妥為規劃,並經本會認可後始得張貼,以維護攤位整體形象。
5. 參展人員於展出期間須在場照料展品接洽交易,並隨時將接洽情形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本會承辦人員,以為本會分析市場及統計參展推銷成果,及編撰報告之參考,其涉及業務機密部份,本會將審慎保密。
6. 參加人員為維護全體參展團員之權益,必須依照本會指定或團務會議公決之旅行社承辦機票訂購及旅館安排,若有特殊原因不便配合,應事先經本會書面取得同意始可自行辦理。
7. 參加人員應有團隊精神並服從團長之指揮與領導及本會工作人員之協調,不得以個別利益妨害團體利益及榮譽。
8. 參展廠商及參展人員不信守前述規定,而損及其他業者或本會之利益時,本會將不退還其參展之保證金,並視情況於一至二年內不接受其參加本會任何外銷活動,其情節重大者,並將報請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9. 參展團在國外支付之所有費用收據,如可辦理退稅時,廠商同意該退稅歸屬公會充當經費。
七、
團長、副團長之產生及權責
1. 團長及副團長由本會理事長就參展團員中較有經驗及服務熱心者選任之。
2. 協助本會協調團員辦理其出發前應完成之準備工作。
3. 協助本會統率及指導全團既定行程參展推銷。
4. 協助團員遵守規定及一般商務習慣,以確保全團及個人之榮譽,並協調解決團員臨時疑難問題。
八、
參展廠商篩選

報名截止後,經由本會審查報名資格並依下列順序篩選報名廠商:
1.自始連續不斷參展者。
2.產品創新與特殊,無其他參展廠商展出同類產品者。
3.對本會經常提供捐贈或貢獻者
4.入會較多年者。
5.按時出席會議者並與本會配合良好者。

除上述規定外並無下列不良記錄之一者:
* 未遵守參展辦法規定者。
* 未按時繳納會費及其它費用屢經催收不配合者。
* 發生仿冒案件。
* 報名本會展覽後無特殊原因中途退出者。

九、
保證金及團務費之規定事項

保證金

1. 參展保證金於參展結束時,由本會扣除已發生之各項費用之後,無息發還。
2. 參展廠商或參展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其繳交之保證金將扣除各項費用後,由本會沒入,充作展覽基金。

*參展辦法第六項所列事項,情節重大者。
*與同類產品之團員惡性削價競爭造成爭端,而不接受協調者。
*在國外發生仿冒糾紛者。
*嚴重違反團務會議決議之事項者。
*第一次組團會議,次日起申請退出者。
*未經本會同意擅自轉讓、分割攤位或以非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展出者。
*參展廠商讓非參展廠商在攤位範圍內洽談生意。
*未經報備任意增加展出非報名時所登記之產品。

團務費

1. 團務費用係包含攤位租金、基本裝潢及展場發生之電力、警衛、垃圾處理等相關費用。
2. 第一次組團會議後,次日起申請退出者,所繳之團務費用不予退還。
3.

參展廠商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時,其所繳團務費用本會得於扣除已發生費用後予以無息退還:

(1) 參展廠商於組團會議後遇重大事故無法展出時,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攤位轉讓,
經本會覓妥適當遞補廠商時。
(2) 展品經審定不合展出,經本會同意其退出者。

本參展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另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