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資料搜尋 <進階搜尋>
建議開放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程序

85111

經濟部經(85)貿自第85261250號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建議開放間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程序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1. 凡未經本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進出口廠商或工商團體如認其確已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危害國家安全()對相關產業無不良影響」之條件者,得填具「建議開放間接輸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提出開放進口之建議。建議項目經徵詢有關主管機關及工商團體意見,並召開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部核定後公告准許自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或地區間接輸入。
  2. 政府機關()亦得依其主管業務立場,依據前述開放條件或特殊情況詳加評估後,向本部國際貿易局提出建議開放間接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其經提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3. 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經(八十四)貿字第八四二六二三三八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