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期體育專刊

6 SPORTS IMPACT -專題報導- 等);球類、用品設備、高爾夫用品、水憩運動用品及球拍類活動(稅號如9506等)等尚非屬 歐盟與英國CBAM制度中直接列管之產品,即我輸歐盟與英國體育用品類產品對於當地進口商 而言尚無須擔憂額外碳關稅稅賦之外增;但對於我國製造業而言,則應關注其潛在所致直接與 間接影響。意即,當我國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針對主要納管排放源事業單位課徵碳 費的同時,未來將可再依據同法第 31 條針對境外輸入的產品或原料進行「碳邊境調整機制」( 即臺版CBAM)之施行。依據WTO貿易之國民待遇及不歧視原則,雖我國尚未對於可能納入碳 邊境調整機制的貨物品項進行宣告,但將必須在我國碳費應徵收對象產業所涉的產品類別針對 高碳洩漏者進行邊境管制,如鋼鐵製品、鋁製品、塑膠、化纖、玻璃等。是以,我製造或代工 業者即有可能因進口所涉「臺版CBAM」納管貨品品項之碳關稅成本漸趨增加,進而導致生產 成本結構受到影響,這對於我國體育用品製造業而言,因我國施行臺版CBAM制度所致的生產 成本變動,將對於占全球體育用品貿易市場約四成的歐盟與英國進一步壓縮極其敏感的議價空 間及威脅到我國產品的對外競爭力。 從供應鏈淨零脫碳到範疇三揭露之準備 國際間體育用品製造分工已多元且細膩,在產業整體的價值鏈(value chain)當中,我國相關 業者亦或多為國際間大廠的代工或加工業者。是以,就碳關稅制度所帶動的變革趨勢來看,其 所引領的翻轉重點在於對於「原料」(即前驅物)所涉及排放量的掌控要求,並予以法規化、 定價化,且與一般全生命週期的簡易式泛碳足跡計算有所區隔。 對於各國政府而言,藉由建立揭露制度掌握各個企業層級的永續性治理、能資源使用, 以及溫室氣體排放狀況,將有益於建構一個更為完整且含括綠色金融體系的永續環境。如我 國不管是《氣候變遷因應法》的事業溫室氣體登錄盤查,或是金管會對於上市櫃公司應揭露 溫室氣體排放的資訊部份皆僅侷限於範疇一直皆排放與範疇二間接排放。依據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 IFRS)所提出「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般 規定」(IFRSS1)與「氣候相關揭露」(IFRS S2)準則之發展趨勢,我國金管會已於2023年8月宣 告將於2026年起逐步取代現行適用的「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準則」(SASB)與「氣候相關財 務揭露準則」(TCFD),其中範疇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揭露則得自2027年起揭露;且得併同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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