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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審核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計畫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 經濟部工業局 ( 1999/06/11 )

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計畫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以下簡稱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審核原則
  1. 適用對象
  2. (一)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經濟部列管之二億元以上重投資案件,其投資計畫(建廠或擴廠)於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完成者。

    (二)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重大投資案件,其三年內之預定投資總金額在新台幣二億以上(含土地、廠房設備、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之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3. 申請期限
  4. (一)申請廠商可於投資計畫(建廠或擴廠)完成後或投資計畫(建廠或擴廠)完成前六個月內,檢具投資計畫之相關具體證明文件(如土地、廠房設備、機器設備等之購置證明文件及營運資金相關文件等)向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

    (二)申請廠商未依前述(一)申請期限向本局申請,僅先予以備查,並請申請廠商依前述(一)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5. 機器設備、廠房設備及土地投資金額之認定
  6. (一)申請廠商租用之機器設備,以資本租賃之融資方式辦理者,因該租用之機器設備將歸租用者所有,其租用金額得列入購罝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並計算所需合理生產線勞工人數。

    (二)購買他人舊有工廠之整廠廠房設備、機器設備及土地金額超過二億元且有發票等證明文件者,得列為重大投資案。但其屬購買股權之合併案者,不得列為重大投資案。

    (三)整廠、整條生產線設備之投資金額橫跨八十二年前後者,其投資金額之協定,應以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際支付並有憑證之金額為限。

    (四)宿舍及辦公大樓之投資,因與生產無直接關聯,其投資金額不得併入重大投資金額計算。

    (五)土地取得所支付金額橫跨八十二年前後者,其投資金額之認定,應以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際支付並有憑證之金額為限。

  7. 營運資金之認定
  8. (一)投資金額除土地、廠房設備及機器設備外,需加上營運資金方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應檢附營運資金計算資料,且其營運資金不得超過依下列(二)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計算公式:推估之「營運資金」等於(「投資後之營業額」減「投資前之營業額」)乘以「成本率」除以「營業週期」

    1.投資後之營業額可依產品之市場價格、技術能力、投資報酬率及市場等予以衡量。

    2.「成本率」等於「一」減「毛利率」。可參考財政部編印之行業別毛利率參考資料及廠商申請資料計算後,求其平均數。

    3.營運週期以一年週轉三次為原則,即以投資前後一個年度之營業額比較作基準,投資案若跨二個年度,其營運資金週期應倍增為六次,餘類推。

    (三)前述(一)之營運資金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其投資金額方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應檢附會計師簽證文件。

  9. 勞工人數之核配

(一)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合理工廠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核計(即工廠廠區內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列入計算,工廠廠區外人力不予列入計算)。

(二)本局各業務組(以下簡稱各業務組)審核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得依「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計畫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合理生產線勞工人數審核基準」(以下簡稱合理生產線勞工人數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合理生產線勞工人數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設備佈置圖、流程圖,詳實核估所需合理生產線勞工人數,並輔以實際查廠,以資確實。

(三)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其中廠房設備及機器設備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並有發票、信用狀、進口報單或電匯單等證明文件之投資廠商,其已訂購而尚未購入安裝付款完成之機器設備或廠房設備,如有足資證明之相關訂購文件,經廠商切結保證於投資計畫完成日前購入安裝付款完成者,得予核配合理生產線勞工人數並列管追蹤。上開列管追蹤案件,由各業務組承辦同仁於切結終止之日起二個月後,提各業務組組內審查會議報告,其由本局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計畫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審查會議(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會議)審查通過者,應另提本局審查會議報告。

(四)前述列管追蹤案件,如經發現列管之機器設備或廠房設備未依切結保證書所載之日期購入安裝付款完成者,該部分機器設備或廠房設備未付款完成之投資金額及原已核配之合理生產線勞工人數應予以扣減;其總投資金額經扣減後未達二億元以上,或已付款之機器設備與廠房設備投資金額未達一億元以上,原核准案應予以撤銷。各業務組應將重新核算後之結果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其原已申請協助引進之外勞部分予以處理。

(五)投資金額已符申請資格之重大投資案,其以工業合作方式提供而未付費用之機器設備,為有條件取得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屬交易行為且不影響其申請資格,該等設備得併入計算所需之合理生產線勞工人數。

(六)同一公司不同廠之合理生產線勞工人數需分別註明。

  1. 審查通過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之修正案之審核原則
  1. 審查通過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於原投資計畫開始之日起三年內有增購機器設備或特殊情形者,得於上述期間內申請修正(以下簡稱修正案)。上開增購之機器設備,必須已安裝付款完成,廠商於投資計畫完成日前尚未購入安裝付款完成者,不得以切結保證方式申請修正。

二、審查通過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有調整班次之需要者,得於原投資計畫開始之日起五年內申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