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厚生省藥物局醫療機器課暨東京都衛生局藥物衛生課 ,獲概況如下:
(一).按摩器材之分類:
1.非醫療用具:未利用人力以外之動力源,且其標示 之「效能」僅限於(1)代替按摩、指壓,(2)有益健康,(3)促 進血液循環,(4)鬆弛肌肉疲勞,(5)解除肌肉酸痛等。此等非
醫療用具之按摩器材,無須申請進口及銷售許可。 2.醫療用具:除上述「非醫療用具」以外,標示「效能」 之按摩器材。
(二).申請醫療用按摩器材之進口及銷售手續
1.設籍日本之個人或業者可於填具「醫療用具製造,輸入 承認申請書」後向設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如東京都衛生 局藥物衛生課)提出申請,經轉由厚生省藥物局醫療機器課審核
,取得「輸入承認書」憑以進口。
2.外國製造業者因「技術機密」或其他事由,不願透過此 間業者申請「輸入承認書」時,得經由「國內管理人(設籍於日 本,且須具備特定資格)」填具「外國製造醫療用具製造承認申
請書」,逕向厚生省藥物局醫療機器課申請審核,俾取得「製造 承認書」憑以進口。
3.於完成前述1.2相關手續後,再由具備「輸入販賣業者」資 格者,填具「醫療用具製造業.輸入販賣業者許可申請書」,向設 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轉由厚生省藥物局醫療機器
課審核,俾取得「輸入販賣許可書」,憑以在日銷售。
(三).符合「家庭用按摩器及家停用指壓代用器基準」之醫療 用--日本為 放寬行政管制並因應國際間要求開放市場之壓力,於 一九九八年三月卅日公佈「家庭用按摩器及家停用指壓代用器基準
」。符合該基準之按摩器材無須申請「輸入承認書」或「製造承認 書」即可進口;惟在銷售之前,仍須取得「輸入販賣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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