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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各地台商面臨不同出口退稅政策之說明

王泰允

由於到處散布出口課稅之謠言,使得大陸許多台商最近均在惶恐中度日;有的廣東台商採來料加工,也聽說出口要課8%增值稅,有的說海關結轉銷售以後要課17%的增值稅。諸如此類的說法,若透過不瞭解大陸法規的台灣媒體報導出來,會讓本來即不與外界接觸的有些台商老板誤以為真,而影響了其決策的品質。筆者將以本身擔任台灣上百家坐落大陸各地台商顧問的身分作些說明。

最新法規的澄清

首先台商要瞭解,那些情況不適用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免抵退」出口退稅辦法?答案是小規模納稅人、來料加工、93年底以前成立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目前政策不明確的海關結轉銷售。其實採用此四種方式,對於不在國內採購而均採進口或海關結轉採購的情況之台商才有利,反之則不利。

大陸於98年12月14日由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等三個部門聯合發出稅字(1998)184號文件規定,「1994年1月1日前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即所謂「老企業」) ,原國內採購原材料用於成品出口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也不退稅的辦法,繼續執行到2000年底。」此消息讓很多台商搞錯,以為免抵退的規定已取消,或以為對老企業此項最新規定有利。其實,對在大陸有很多以國內企業作為供應商的老企業,此規定反而不利。而且假若「海關結轉銷售視為內銷」之規定明確,則老企業的「海關結轉採購」不如新企業之可視為進項稅額,則不利之處更是明顯。當然,在「視為內銷」政策未明確前,老企業是可暫避掉免抵退公式之適用。

上海不存在適用問題

上海在98年初已對97年作完清算,明確每家適用免抵退公式的台商「應納稅額」為多少,但最後一句話總是「應交稅金為零」。依98年7月15日的國家稅務總局432號文件第1條規定的「不得按零計算」,則台商還是處於欠稅情況,只是此文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政處不敢轉給各區縣分局,不過應是不會追繳。至於98年呢?要99年初上海稅務局根據稅務指標來決定是否按零計算。

上海在滬國稅退(1998)4號文件第5條已明確,包括老企業、間接出口一律視同內銷處理。此外,上海在96年有文件規定,老企業之間海關結轉銷售的間接出口採不徵不退(銷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退而作成本)。目前上海的稽查單位,對若有內銷又有海關結轉銷售的新企業及若有內銷又有海關結轉銷售或口岸出口銷售的老企業之台商,均會注意過去申報內銷增值稅時,是否將應作成本的進項稅額去抵到銷項稅額,若有則須補稅。

更恐怖的是,稅務檢查人員可對過去採海關結轉銷售的台商,依未按98年4號文件要求開具發票的罪名,要求補課增值稅並加上罰款及滯納金。就有某台商原設廠在漕河涇,後來又多設一家工廠在青浦,稅務檢查人員要到老廠查稅時,其將老廠帳冊搬到新廠,態度又不好,檢查人員即以其過去幾年來結轉銷售不開具發票為由,要求繳近300萬人民幣的稅,這還是依6%的稅率計算,若依應有的17%課稅,那更是不得了。

其實,上海雖在4號文件有明確規定,但並未執行,若要執行也是依法有據。而國家稅務總局對此也正在研究中,不久應會有明確規定。果真執行,對第一道企業進口原材料,銷售上採海關結轉銷售的,要課17%增值稅,則對初出道企業稅上負擔太大,尤其客戶若是老企業,根本2年內無法抵扣或退稅。未來或許可如免抵退的「虛擬進口關稅」,也來個「虛擬進口增值稅」,但是否可,還在評估中,因只要是虛擬的,企業均可能高報進口價格及找高關稅稅率報進口。

總之,對上海的台商,根本不存在免抵退適不適用的問題,因1年多前已開始在適用。最令人關心的是,若真的要執行海關結轉視為內銷,怎麼辦?是否如為了避免適用免抵退,可採改用「來料加工」進出外高橋保稅區的方式?然進入保稅區在出口報關單的目的地並非國外而是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稅務裡仍為「間接出口」。因此,或許只有真的出口到最近的日本小島再回上海了。這些避稅的作法若真的蔚為風潮,恐非稅務總局所樂見。

廣東勢在必行,但不追繳稅款

免抵退的旋風掃得台商東倒西歪,筆者在珠江三角洲的各大台商協會幾乎均已應邀向台商說明此項政策的背景及因應。目前看來如中山市是較客氣,執行上是採調查表方式(括調查企業是盈或虧)替代申報表,但如順德市、惠州的惠東,硬是要台商拿錢來繳,否則要如何如何。又如珠海及深圳,稅務局通知台商北京來的稅務檢查人員,要求以後海關結轉銷售必須開具增值稅發票,嚇得即使採來料加工的台商也不知如何再經營下去?

東莞國稅局在各鎮的稅務人員,雖在2個月前有嚇嚇台商說要採先徵稅後退稅,要台商準備錢來繳稅,但最近已較緩和。而且市國稅局已確定海關結轉銷售採「不徵不退」之政策,已排除「適用免抵退」及「開具內銷發票」之其他兩種政策,解決了少部分台商的問題,但對有口岸出口的台商免抵退仍應是適用,而是否追繳過去應納稅額,仍存在可能。

在廣東有存在來料加工之組織型態的問題,故筆者認為海關結轉銷售視為內銷開具發票政策的推行有其困難。因為來料加工廠的法人代表是當地村民,根本不是台商,稅務局如何放心給台商一本發票去看;而且,來料加工根本不可以內銷,又如何開具發。因此,許多從事海關結轉銷售的來料加工台商,實不必到處造謠說以後均要開17%的發票,最多只是都將貨運到香港,客戶再申報口岸進口而已,多了運費,少偷雞摸狗的空轉機會,損失也不大。

整體而言,未來廣東執行免抵退已是勢在必行,至於追繳稅款應是不會。過去由於廣東上繳增值稅太少,中央根本沒給廣東多少退稅額度,導致如東莞至今有4家外商投資公司想向國稅局申請退稅,但由於海關從來不給黃色的退稅聯,而無法依國家退稅程序辦理退稅。海關對此說法是︰過去企業沒申請所以也沒給,以後若申請即會給,過去的也無法再補了。在追繳稅款的問題上,不僅過去的出口均無黃單,且均以小規模納稅人對待,使企業起碼連供電局可拿專用發票作進項稅額的機會都沒,如今要補稅,是否應將全部有效的普通發票均視為專用發票而按17%推算進項稅額呢?當然如此稅務局就吃虧了。因為在普通發票是看不出稅率到底是17、13、6或4的,總之,問題多多。

其他地區目前情況

在江蘇許多地方採當月同時先徵後退,由於同一時間徵與退,故結果與免抵退相同。至於海關結轉銷售視為內銷之政策已開始在研究,因為中央要求配合上海全面實施,而上海稅務局即因若只有上海執行退稅政策,則上海徵完稅,其他地區不辦理退稅,則上海廠商貨物即無法以海關結轉賣到外地,因為外地退不了稅,客戶肯定不願分擔新增稅負。事實上也只有同步執行新政策,對上海台商才公平。

至於福建地區,目前稅務局對海關結轉銷售視為內銷之政策未要求,但對過去有內銷廠商,注意96年時有無依內外銷比率拆開進項稅額,97年後重新按免抵退計算要補多少稅,且最近對過去海關結轉銷售者重新採不徵不退原則,重新計算應納增值稅,把以前多使用的進項稅額,要求補稅。

(台商張老師王泰允聯泰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