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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外資企業出口貨物,自1999年元旦起實施「免、抵、退」 稅制,其影響如何?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根據中共「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5月21日出的財稅字(1997)50號轉發「國務院關於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自1999年元月1日起,依規定凡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的自產貨物,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批准設立的所有外資(應含台、港、澳資本企業)的出口加工企業在內,在進口原材料及零組件時,必須課徵增值稅,並且一律依照此項「免、抵、退」的稅收管理制度辦理相關繳稅手續。

所謂「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徵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組件等已繳納稅款抵頂(扣)內銷貨物的應繳稅款;而「退」稅則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含以上的,在一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於應繳稅額而未抵頂完畢時,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准,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份予以退稅。但是,當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營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貨額不足50%時,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轉結下期繼續抵頂。

據瞭解,目前大陸實施的增值稅稅率為17%,惟一般自營企業出口的退稅稅率僅為9%,故以大部份外資企業在此一稅制管理下,兩相「抵頂」後仍然須承擔8%的差額。不過,「免、抵、退」稅制對於外資企業在大陸採購原料、零組件也能享受同樣的出口退稅優惠,如果外資企業自產出口貨係採用大陸的原材料及零組件製造,其所負擔的增值稅稅率將視情況降調。

是項「免、抵、退」稅制稅率係依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當期應繳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生產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含以上,且季度末應繳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1、當應繳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2. 當應繳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時︰應退稅額=應繳稅額的絕對值

3.結轉下期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生產企業如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料及零組件再出口時,則必須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稅總局」財稅(1997)14號文件第二條第2點的規定計算相關「免、抵、退」稅款。

出於是項「免、抵、退」稅制的計算及辦理程序手續頗為複雜,事關經濟權益,廠商宜加詳細瞭解。有興趣者可逕向大陸徵稅稅務機關查詢或透過網際網路進入下列網站︰http://www·mofttec.gov.cn/html/official/laws/ckts/08.hum本)(台商張老師黎堅為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處公關協調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