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資料搜尋 <進階搜尋>
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手冊

 

資料來源:國稅局

 目       錄

一、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二、使用藍色申報書之好處

三、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四、如何選用適當存貨計價方法

五、前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百分之一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
       以節省稅負

六、如何變更折舊方法以節省稅負

七、折舊性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何處理

八、如何辦理資產重估價

九、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可申請免稅

十、盈虧互抵與投資抵減兩項優惠如何選用

十一、投資抵減可用以抵減暫繳稅額

十二、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有那些好處




一、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法律責任》

 1. 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
     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 公司:公司 (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 與出資人 (股東) 為不同的法律
    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
    限責任而已。

《稅捐負擔》
組織別/項目
獨資及合夥
公    司
所得稅
 
 
 
 
 
 
 
 

 

除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所得稅外,( 小規模營利事業自八十七年度起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時再合併計算繳納 ),必須將當年度盈餘分配給資本主或合夥人,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其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分配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或合夥人,並可將獲配盈餘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 自八十七年度起公司所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保留該部分盈餘,不必立即分配給股東,因此,可以延緩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
支付員工薪資 財政部對獨資及合夥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的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 核實認定。
借款利息 營利事業向資本主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認列為費用。 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 八十六及八十七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 )內可以核實認定。
投資收益免稅

 

不得享受。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盈虧互抵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租稅獎勵
 
 
 
 
 
 
 
 
 
 
 
 
 
 

 

無法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得享受下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加速折舊。
自動化設備及技術之投資減。 
防治污染設備及技術之投資抵減。
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之投資抵減。
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之投資抵減。
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時,免納所得稅。
投資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股東投資抵減。 
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重要科技事業範圍,可連續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上分析,無論法律責任或租稅負擔而言,宜以公司組織的型態經營較佳。


二、使用藍色申報書之好處

為獎勵營利事業誠實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者,均得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享受下列各種優待:

1.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享有較普通申報為高的額度。
2.  盈虧互抵:經國稅局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僅公司組織適用)。
3.  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
    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其中如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
    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4. 營利事業若想獲得上述之優待,不要忘了必要之申請手續,也就是說:
   存續經營中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月內,新設立者應於
   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國
   稅局請,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資格,且必須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才可享用。

例:某江姓納稅義務人夫妻各自經營一家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幾年來這兩家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營業額均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繳納近四十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近三十萬元個人綜合所得稅,由於近年來經營型態改變,營業額快速成長,兩家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收入均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必須採提供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江姓納稅義務人深怕將來提供帳簿不完備時必須繳納比以前年度更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故積極找尋節稅之道,提供方法如下:
  江姓納稅義務人夫妻所經營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願意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結算申報所得額時,可填具申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月內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三、四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可節省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
  獨資合夥經營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經核准後依所得稅法規定享有下列優待:
  一、營利事業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
              七條規定,享有較普通申報為高之列支標準。 
  二、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二個以上
              營利事業,均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其中如有虧損,得依
              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中
              減除,以其餘為所得額。


三、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共同費用分攤、共同興建房屋、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計算分攤準(特殊情形者)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定。茲舉一實例敘述下:
有一家稍具規模之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數億元,因其下游商號經銷其飲料,偶有飲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變質為由退回,該公司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高達四百餘萬元,由於該筆變質之飲料僅於帳上據實記載,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0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稅捐稽徵機關勘查監燬,國稅局於查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該公司列報之商品報廢未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國稅局報備,悉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百餘萬元。本案該公司不僅變質之飲料不能銷售減少收入外,又無法認列損失,可謂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特將各相關稅法規定費用或損失報備事宜詳如附表,供營利事業參酌,藉達節稅目的。

附表:各項費用或損失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

項目 法令
依據
法令規定
申報(申期)期限
職工退休金準備

職工退休基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
 
 
 
 

 

1.
所得稅法第33條

2.
查核準則第71條第7款
 
 
 
 

 

1.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
   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
   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四
   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2.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
   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
   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報經該管
   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
   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八限度
   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3.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報經該
   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
   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
   內,提撥勞工休準備金。 
事前報備。
廣告費 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3目 參加義賣、特賣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才能認列相關之費用。 事前報備
共同費用分攤 查核準則第70條之1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附該項憑證影本。 事前報備。
共同興建房屋,合建契約之報備 財政部75.11.25 台財稅第7577150號函 1.兩家以上建設公司共同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共同支付工程成本及費用,應於訂約後開始支付各項費用前,將合約報稽徵機關核備。
2.其取得之外來憑證,應以共同起造人為抬頭,由持有原始憑證之一方出具證明,證明依合約約定之權利義務比例負擔,連同原始憑證影本交由他方作為原始憑證,以憑列帳。
3.出售時,可各自以自己名義,按售價依合約約定之權利義務比例開立統一發票。 
事前報備,並應於訂約後開始支付各項費用前報備。
商品盤損 (未經會計師簽證者) 查核準則第 101條第 2款 存貨採永續盤存制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惟若經稅務代理人盤點並提出報告,則免予報備。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備。
災害損失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2.
查核準則第102條 

1.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
   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
   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
   生在海外,勘察困難,應憑主管官署
   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
   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2.得於上述定期限內辦理者,得於該期
   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
   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3.如未依前二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
   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
   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1.事後報備,並應於
   事實發生後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報備。
2.納稅義務人如有特
   殊情形,不能於上
   述規定報備期間屆
   滿前申請延期,但
   延長之期限最長不
   得超過十五日,並
   以一次為限。
固定資產報廢 1.
所得稅法第57條
2.
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事前報備。
商品報廢  查核準則第 101條之1 1.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過期、變值、
   破損無法久存,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
   勘查監毀,惟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
   取具證明文件,則免予報備。
2.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呆滯而無法出
   售,或加工製造,應檢具清單報請該
   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惟經事業
   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則免
   予報備。
3.但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
   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事前報備。
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計算分攤標準之報備 查核準則第70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外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應以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若有特殊情形,得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其他合理分攤標準。 事前報備。


四、如何選用適當存貨計價方法

存貨的計價方法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範下,計有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零售價法等,不同存貨計價方法影響企業之損益相當大,茲舉一簡單實例並按四種較常使用之存貨計價方法所產生之不同結果列表供參:
例:xx公司進銷資料明細:
 
購             進
銷      貨
日  期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日  期
數  量
01/01期初存貨
03/01
06/03 
08/04 
11/02 
合        計 
1,000
1,500
1,000
1,200
2,000
6,700
80
85
90
95
100 
 80,000
127,500
 90,000
114,000
200,000
611,500
02/05
04/15
07/07
08/10
12/12
 600
 700
 900
1,500
1,200
4,900
  

(一)先進先出法:100元×(6,700-4,900)= 180,000元

(二)後進先出法:
 
購                       進
銷                售
存                貨
日  期
數  量
單  價
總成本
數  量
單  價
總成本
數  量
單  價
總成本
01/01
1,000
80
  80,000
     
1,000
80
  80,000
02/05
     
600
80
48,000
   400
80
  32,000
03/01
1,500
85
127,500
     
   400
1,500
80
85
  32,000
127,500
04/15
     
700
85
59,500
   400
   800
80
85
  32,000
  68,000
06/03
1,000
90
  90,000
     
   400
   800
1,000
80
85
90
  32,000
  68,000
  90,000
07/07
     
900
90
 
   400
   800
   100
80
85
90
  32,000
  68,000
    9,000
08/04
1,200
95
114,000
     
   400
   800
   100
1,200
80
85
90
95
  32,000
  68,000
    9,000
114,000
08/10
     
1,200
   100
   200
95
90
85
114,000
    9,000
  17,000
   400
   600
80
85
  32,000
  51,000
11/02
2,000
100
200,000
     
   400
   600
2,000
80
85
100
  32,000
  51,000
200,000
12/12
     
1,200
100
120,000
   400
   600
   800
80
85
100
  32,000
  51,000
  80,000
合  計
6,700
 
611,500
4,900
   
1,800
 
163,000

 (三)加權平均法:
  611,500÷6,700=91.27元
                        加權平均單價
    91.27×1,800=164,286元
                        期末存貨

(四)移動平均法:
 
購                       進
銷                售
存                貨
日  期
數  量
單  價
總成本
數  量
單  價
總成本
數  量
單  價
總成本
01/01
1,000
80
  80,000
     
1,000
80.00
  80,000
02/05
     
   600
80.00
  48,000
   400
80.00
  32,000
03/01
1,500
85
127,000
     
1,900
83.95
159.500
04/15
     
   700
83.95
  58,765
1,200
83.95
100,735
06/03
1,000
90
  90,000
     
2,200
86.70
190,735
07/07
     
   900
86.70
  78,030
1,300
86.70
112,705
08/04
1,200
95
114,000
     
2,500
90.68
226,705
08/10
     
1,500
90.68
136,020
1,000
90.68
  90,685
11/02
2,000
100
200,000
     
3,000
96.90
290,685
12/12
     
1,200
96.90
116,280
1,800
96.89
174,405
合  計
               
174,405

上例之進貨資料分別依上述四種常用之存貨計價方法所產
生之結果如下表:
 

本案例因進價呈逐漸上漲趨勢,採後進先出法計算存貨成本較有利,因愈晚進貨先銷貨,而愈晚進貨之成本愈高,因而有抑低當期利潤。反之,在物價平穩或逐漸下降之趨勢,則採先進先出法較有利,因先進貨先銷貨,且其成本較高,減少銷貨毛利,可獲存貨節稅效果。但營利事業應注意的是,所得稅法對各種存貨計算方法之採用,規定應於每年暫繳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核准;其因正當理由,須變換原採用方法者亦同;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換者,視為沿用原方法。


五、前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百分之一,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
    帳以節省稅負

    案例:xx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由於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該公司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以其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呆帳損失,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該公司可大輻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惟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




六、如何變更折舊方法以節省稅負

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其中一種方法於每年暫繳申報期間,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採用,其未經申請選用者,視為採用平均法,未經變更者,視為沿用原方法。爰此,折舊方法在稅法上允許變更,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可於前述期限內申請變更。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與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但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又可兼顧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
  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早期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為高,可使早期之純益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節稅效果,但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茲歸納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況,宜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

        1.享受四、五年免稅獎勵期間:因如採定率遞減法將使免稅期間多
          提折舊,減少之所得將遞延於非免稅期間而增加非免稅期間之
          租稅負擔。
        2.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五年虧損可扣抵時:採用定率遞減法
          只會加大營利事業之虧損,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
          受盈虧互抵利益。
        3.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早期營業規模較小或由虧損狀況初
          轉為盈餘時,獲利均較低,如採定率遞減法並無減輕稅負之實
          質利益。
        4.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
          之投資扣抵稅額時:因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
          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二)反之,營利事業如非屬上述情況及在物價水準、稅率不變情況
        下,採用定率遞減法較平均法有利,誠如前述,此法能使固定資
        產早期較平均法多提折舊,將早期應納之稅負遞延至後期繳納,
        而獲延期納稅之利益。


七、折舊性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資產如果已達耐用年限時,請不要保留於帳上任其閒置,現在告訴您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特舉例詳述如下,以供選擇。

情況一:列為當年度損失

    設xx公司於七十八年七月購置機器設備金額 1,000萬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為九年,依法截至八十七年六月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將設備處分後,該公司可將其殘值一百萬元 (如計算式) 列報為當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
將售價作為收益,以免漏報受罰。1,000萬÷(9+1)=100萬

情況二:續提折舊

    上項機器倘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
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100萬÷(估計尚可使用之年限+1)=重行估列之殘值。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折舊
延用上例,其預估可再使用四年,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二十萬元。
100萬÷(4+1)=20萬........重行估列之殘值
(100萬-20萬)÷4=20萬..........每年再計提折舊費用

    本則分析:因營利事業之獲利情況不一,在獲利豐厚年度以選擇情況一可達立竿見影之效果,在獲利平穩年度則採情況二,以達按年定額節稅效果,營利事業應自行斟酌採用。


八、如何辦理資產重估價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該項資產仍可辦理重估。依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六年一月公布之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表顯示,凡營利事業在六十七年度以前 (包括六十七度) 設立並取得之資產,物價指數上漲的幅度已超過25% ,均可辦理重估。辦理資產重估的好處在於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茲舉一增加折舊費用之簡例及說明其重估帳務處理:

例xx公司六十七年一月購入建築物36,000,000元耐用年數三十五年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以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重估基準日辦理資產重估價。
存貨估價方法 所計得之期末存貨金額 物價上漲時 物價下跌時
先進先出法  180,000 最  大 最  小
後進先出法  163,000 最  小 最  大
加權平均法 164,286 次  小 次  大 
移動平均法 174,405 次  大  次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