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時間 |
辦 理 事 項 |
辦 理 時 間 |
一月 |
1.各營利事業同業公會負責人,將上年
度所屬會員名冊,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1.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內 |
2.扣繳義務人應將上一年度給付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之各類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扣繳之所得,開具扣繳憑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
2.應於一月底前辦理 |
3.扣繳義務人應將上一年度給付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之各類依所得稅第八十八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 所得,及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 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 者,應開具免扣繳憑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
3.應於一月底前辦理 |
4.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之營利事業, 應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 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
4.應於一月底前辦理 |
5.多層次傳銷事業單位申報上一年度進貨資料 |
5.應於一月底前辦理 |
6.安養院填報上年度營運資料 |
6.應於一月底前辦理 |
7.各執行業務事務所採用機器記帳者核對上年度合夥比例、事務所地址等資料有無異動 |
7.應於一月底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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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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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其結算申報後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先向公庫繳納 |
1.應於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連同依 規定檢附之憑證,向 本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
2.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就依該條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
2.應於二月二十日起至 三月三十一日止,填 具申報書連同依規定 檢附之憑證,向本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
3.上一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應併同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一併申報 |
3.應於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填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向本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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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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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辦理 結算申報,其結算後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先向公庫繳納 |
1.應於二月二十日起至 三月三十一日止,填 具結算申報書連同依 規定檢附之憑證,向 本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
2.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之營利事 業,應就依該條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
2.應於二月二十日起至 三月三十一日止,填 具申報書連同依規定 檢附之憑證,向本局 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
3.上一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 應併同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一併申報 |
3.應於二月二十日起至 三月三十一日止,填 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 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向本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
4.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 申報者,如因有特殊情形,得向本局所屬各稽徵所申請展延申報期限 |
4.延期申報應在結算申 報期限(三月底)屆 滿前辦理,延期期限 最遲不得超過四月三 十日,如係公司組織 得延長至五月十五 日;如係委託會計師 簽證申報者,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
5.各人壽保險公司,提供北市各幼稚園、托兒所投保學童平安險資料 |
5.應於三月底前辦理 |
6.幼稚園及托兒所填報上半年度招生資料 |
6.應於四月底前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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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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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已在限期內提出延期,並經本局所屬各稽徵所核准展延至四月底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辦理結算申報 |
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四月底前向本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 |
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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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已申請核准延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至五月十五日者。(會計師簽證申報者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
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會計師簽證申報者至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 |
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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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之報備 |
1.應於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一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為新設立之營利事業者,應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
2.各補習班、安親班填報上半年度招生資料 |
2.應於七月底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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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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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六十九條所規定之免予辦理暫繳稅款範圍者外,應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並自行向公庫繳納 |
應於七月一日起一個月
內,自行填具暫繳稅款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連同繳款收據,一併向本局所屬各稽徵所申報 |
九月 |
幼稚園及托兒所填報下半年度招生資料 |
應於十月底前辦理 |
十二月 |
1.各補習班及安親班填報下半年度招生資料 |
1.應於次年一月底前辦理 |
2.會計師應於年底前將該年度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向稽徵機關申報 |
2.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已 列冊申報之案件,無 須申請即可適用所得 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延期申報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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